寻财发〔2024〕25号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广告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
法定代表人:廖广洋
地址:寻乌县长宁镇城北一路63号
联系电话:1897***8525
******有限公司、三创广告公司递交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发现三创广告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
************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中标供应商,2************有限公司、三创广告公司向本机关递交了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及该项目相关材料,经审查该项目相关资料及对三创广告公司负责人进行谈话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三创广告公司以本公司员工操作失误,报价低于市场价,导致招标制作数量任务无法完成为由,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申请,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三创广告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应认定三创广告公司构成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向三创广告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寻财发〔2024〕23号),告知三创广告公司,本机关拟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4125元,即采购预算金额825000元×5‰=4125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三创广告公司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和《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供应商中标后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4125元,即采购预算金额825000元×5‰=4125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
******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创广告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
法定代表人:廖广洋
地址:寻乌县长宁镇城北一路63号
联系电话:1897***8525
******有限公司、三创广告公司递交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发现三创广告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
************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中标供应商,2************有限公司、三创广告公司向本机关递交了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说明及该项目相关材料,经审查该项目相关资料及对三创广告公司负责人进行谈话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三创广告公司以本公司员工操作失误,报价低于市场价,导致招标制作数量任务无法完成为由,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申请,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三创广告公司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应认定三创广告公司构成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向三创广告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寻财发〔2024〕23号),告知三创广告公司,本机关拟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4125元,即采购预算金额825000元×5‰=4125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三创广告公司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和《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供应商中标后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列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4125元,即采购预算金额825000元×5‰=4125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
******办公室 | 2024年5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