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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卫生防疫服务项目的变更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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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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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GZDS2024-SZ-C001
采购项目名称:校园卫生防疫服务
首次公告时间:2024年07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变更事项一:
删除磋商文件中“第一章、磋商文件 一、磋商邀请 五、响应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必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相关要求。
变更事项二:
原磋商文件为:
第一章、磋商文件 一、磋商邀请
七、响应******有限公司,届时请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出席磋商会,签到时间以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时间为准,逾期递交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将不予受理,作无效响应处理。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现变更为:
七、响应******有限公司,届时请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出席磋商会,签到时间以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时间为准,逾期递交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将不予受理,作无效响应处理。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变更事项三:
原磋商文件为:
第一章、磋商文件 二、磋商须知 (一)总则
4.6.2查询的截止时间点为2021年07月16日至2024年07月15日。
现变更为:
4.6.2查询的截止时间点为2021年07月18日至2024年07月17日。
变更事项四:
原磋商文件为:
第一章、磋商文件 二、磋商须知 (五)磋商与评审
25.3中、小、微企业
本次采购的响应供应商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现变更为:
25.3中、小、微企业
25.3.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5.3.1.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5.3.1.2提供本企业服务的,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服务的。
25.3.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服务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5.3.3中、小、微企业或非中、小、微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服务参加响应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磋商文件格式)
25.3.4响应供应商(含大型企业)提供的本项目采购需求内所有服务均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对其响应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响应价格参与评审。
25.3.5当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既有中小企业服务,也有大型企业服务的,不享受价格折扣参与评审。
25.3.6响应供应商未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在评审对其提供的响应价格不予扣除。
25.4 监狱企业
25.4.1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则对其最终响应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响应价格参与评审。
25.4.2 未按以上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则对其响应价格不予扣除。
25.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响应
25.5.1 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5.5.1.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5.5.1.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5.5.1.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5.5.1.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5.5.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5.5.3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5.4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提供服务的最终响应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响应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其他补充事宜:此变更公告为《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磋商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学校
地址: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3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18号(紫金大厦4#楼5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女士
电话:******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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